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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台州市黄岩区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台州市黄岩区企业家协会,简称:黄岩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本地区企业的企业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企业家,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反映会员的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凝心聚力,为本地区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是经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区经科局是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区民政局是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台州市黄岩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总商会大厦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三)组织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活动,组织交流国内外企业家的经营管理经验,探讨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不断提高我区企业家的整体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现代企业家队伍;

(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沟通会员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为会员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六)编辑出版会刊、会报,不断完善协会的信息宣传服务平台,努力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服务;

(七)组织会员与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内外社会团体开展友好交往;

(八)关心企业家的身心健康,组织开展文娱与体检、疗养活动;

(九)承办政府和会员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本区各行业企业的企业家,承认本会章程,本人申请,可以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有权取得本协会印发的各种文件、资料和财务审计报告;

(四)优先获得本会的各项服务;

(五)有权对本协会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质询,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关心本协会建设;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为本协会活动提供方便和协助;

(五)会员之间应互相帮助、协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其他依照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逾期2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协会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定本会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协会重要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2/3以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也可由副会长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四)代表本协议签署有关文件;

(五)审核新会员入会申请;

(六)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受委托项目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八条  协会党组织参与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并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制订社会组织和负责人廉洁行为规范,健全清廉工作机制,将清廉建设融入本协会运行和监管全过程,有计划、有措施、有责任人,将廉洁教育纳入本协会培训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条 在协会功能性党组织的领导下,全面建立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并支持开展各项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黄岩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